加盟公司没有提供什么服务,可以退加盟费吗?本案加盟便利店可退全部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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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8年9月30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智能单店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互联网+便利店平台为原告开设一个店铺,并授权特许原告在某某省开设**智能店铺。原告支付加盟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用39800元和平台管理费12000元,共计51800元。

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被告为原告开通店铺系统,并对原告的进行线上店铺运营操作方法的培训等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造成原告无法运营**平台店铺。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解除《**智能单店合作协议》;退还原告的技术系统服务费39800元、平台管理费12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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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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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

......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请,本院分析如下:

其一,原告主张被告怠于履行合作协议,构成违约;被告认为其未构成违约,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

其二,合作协议第5.1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甲方为乙方开通线上店铺系统,并对乙方进行线上店铺运营操作方法的培训;但被告提供的线上店铺截屏显示线上店铺的开通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且至2019年7月4日才登录一次;由此可知,被告未对原告进行线上店铺运营操作方法进行培训;

其三,合作协议第4.2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铺选择指导、装修设计、门头设计、设备采购、店面布局、陈列指导、开业策划、运营支持、客服支持等;现原告未开设实体店铺,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开设店铺进行培训指导;

其四,被告确认未为原告提供智能单店服务8项政策;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构成违约。虽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未约定被告违约而原告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的情形;但原告和被告的合作协议签订已近一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由此,对原告要求解除该合作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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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智能单店合作协议》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技术系统服务费和平台管理费共计518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苏0583民初1100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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