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别人的品牌,收到律师函,被告知侵权怎么办?停业后起诉加盟公司,讨回加盟费并赔偿装修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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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8年10月24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加入**项目经营体系,甲方同意乙方经营**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在某某区经营**专营店。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款项共计108000元,协议期限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

原告开业后不久,第三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声称**品牌归属于第三人所有,原告的经营行为侵害第三人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赔偿,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遂有本诉。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品牌不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收取原告加盟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的经营风险都无法预计,不可能继续经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书》;被告返还加盟费及定金以及店面装修,店铺租金等损失(包括定金20000元、加盟费88000元、物料费30284元、水电费及租金共计47062元、装修款5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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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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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品牌的知识产权,在“**”品牌的知识产权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将相关标识提供给原告使用,使得原告在加盟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不到一年的时间就遭受到了第三人的侵权投诉进而停止经营,虽然被告举证证明其也获得了相关作品或商标的使用权授权,但其获授权的作品的创作时间晚于第三人,且授权原告使用的图案与其提交的作品证书中载明的图案并不一致,反而与第三人提交的作品证书载明的图案相吻合,故被告的举证和陈述不能作为其享有“**”项目标识合法授权的有效抗辩。

现原告已经停业,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使用“**”项目标识而签订的涉案协议书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被告为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退回合作款及定金共计108000元的诉讼请求。

现涉案协议书终止履行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培训、装修设计、日常运营咨询等服务,并依约供应了物料;协议书实际履行了一段期间,故综合考虑双方履约行为及履约期限,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还需返还原告合作款及定金共计45000元,原告诉请中超出上述标的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物料费30284元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了被告提供的物料,且通过实际经营获取了收益,现上述物料经使用已无剩余,故原告并无产生物料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理据不足。

关于原告主张的店铺装修损失522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实际进行了装修,并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对原告举证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可,该费用亦属于原告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在实际装修后开店经营,故装修应有折旧,因装修费用支出系为履行涉案协议书而产生,故折旧率应结合涉案协议书约定期限及实际履行期间予以综合考虑。现协议书实际履行了一段期间,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2175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主张的水电费及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租金共计47062元,

均为原告实际经营店铺而产生,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支出,原告实际支出上述费用后,获取了相应对价权益,并在实际经营期间获益,故上述费用不属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

鉴于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被告因违约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且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已经或本院支持,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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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定金合同(单店)》《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款及定金45000元;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2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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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158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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