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咨询电话: 17821620238(拨打)
2017年6月2日,被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周某某签订《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是“**快收”社区快递服务站平台的系统输出和运营服务商,原告享受被告提供的相关技术支持、业务运营服务以及门店形象的设计规划。原告设立的服务站位于某某超市,本协议合同期10年,授权合作时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及培训等,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起诉要求:解除《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返还平台使用费15800元等等。
为防止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平衡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没有履行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协助快递公司与原告就包裹补贴进行结算。自2017年11月17日原告等11人诉至法院起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止,被告未履行《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快收项目一直处于停止状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等人签订《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签订《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时,未能认真审查被告的特许经营资质、授权时间及相应经营资源,在双方出现纠纷后未能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在合作协议履行之初以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到法院起诉,致使合作项目中止,原告等人对于《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的解除负有相应过错。综合《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的60%即9480元。
解除《**快收服务站合作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加盟费948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783号判决书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