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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某某区开设**店铺并代理销售旗舰店系列产品。 此后,因客观原因及疫情影响,原告并未能够如期开展开店计划,直至被告向原告通知公司股东决定公司停止经营,让原告自行咨询处理定金事宜。加盟商跟公司打官司,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退还合同款项48000元、双倍定金64000元
双方当事人据此成立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定金款项,被告应依约为原告提供找店服务,但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后,
未有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任何服务,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原告至今无法确定店铺开业经营,无法享受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合同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收据载明,原告向被告交纳的“**代理定金”为80000元,已超过主合同标的160000元的20%,即32000元,故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应以32000元作为定金限额。
现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4000元没有超过定金限额,本院予以采纳,其余合同款48000元,亦应由被告返还原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48000元,双倍返还定金6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48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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