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定金可以退吗?本案被告以“本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为由,不予退还定金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退还加盟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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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6年9月8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原告以预付定金的方式向被告预定“**”经营名额。预定保留的区域为某某区。

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在保留期限内为原告找到合适的场地,转让相关的设备和技术。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未退款。经咨询原告的加盟定金可以退,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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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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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定金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范畴,原、被告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被告未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以预订特许经营名额为合同目的的定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信息。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并对特许人规定了包括上述关键经营信息的严格信息披露义务,以期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投资风险。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为,被告提供的《加盟微手册》只是就加盟的项目进行了简单的图文介绍,并无法律规定的特许人应当披露的其他基本信息,双方之间的定金协议更是简略,基本未披露被告的关键经营信息,只是简略规定了定金,对于定金所指向的特许加盟经营项目的信息基本未披露。

本院认为影响被特许人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如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项目的特殊要求、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本案中,**的选址如安全性等具有特殊要求,比普通加盟项目的选址条件要更苛刻,符合该类项目条件的候选对象更加稀少,被告作为该项目的特许人应比被特许人有更多的市场经营经验,但被告未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适当的提醒等合理协助义务上尽职尽责,行为具有瑕疵,其过错程度对于原告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为目的所签订的定金协议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

法律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举重以明轻,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也可以解除以预订特许经营名额为合同目的的定金合同。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定金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定金合同的后果及责任承担。

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原告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定金,被告应予返还。被告以“乙方超过本协议保留期限未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本协议定金不予退还,名额不予保留”为由,不予退还定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因为原告未能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系被告未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定金合同,原告对于未能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不具有过错,其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关于被告是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首先双方的约定是“甲方在双方约定的保留期限内,未履行保留承诺的,返还乙方定金”,即双方并未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也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未履行保留承诺,将合同约定保留区域在保留期间许可他人的情形,不具备适用“定金”规定从而双倍返还的前提;

最后,关于原告所称“被告为原告保留经营区域,意即被告为原告从事本次加盟选择并保留合适的经营场所”的主张中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上述所称既无双方约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庭审中原告也明确选择并确定经营地址系原告的义务,而且从经营实际来看,选择并确定经营地址显系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的扩大解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以此为理由认为被告违反约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未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定金协议,被告应将所收取的5万元定金予以返还。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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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定金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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