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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连锁加盟合同》,授权原告在某某街成为**加盟商。被告未按约定内容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被告单方面发出解除通知,原告回函同意解除合同,加盟店不做了保证金应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连锁加盟合同》;退还保证金1万元;赔偿损失3518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连锁加盟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017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告作出《回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
2017年5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回复函》。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于2017年5月27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已协调一致解除合同,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3月7日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于2017年5月27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1万元保证金的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乙方在**门店卖有公司无关产品,价格严格按公司定价出售执行,如甲方发现乙方不按公司相关执行,支付甲方品牌和产品保证金不得退还……”。
被告认为原告在**销售了与被告公司无关的产品,向原告发出《通知》,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销售公司无关的产品,或者销售有与公司无关的产品没有按公司出售价格执行,且原告也不认可其有前述违约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协商解除,故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5187元的问题。
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行为导致其损失了装修、设备、水电、人工及拆除招牌等费用共计35187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装修费用以及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加盟商承担,即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518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连锁加盟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证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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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821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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