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未如期开业 加盟商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未获支持

冯 璐 陈敏晓 侯 钢 2011-08-03

加盟知名卤菜连锁品牌,却未能如期开业,由此引发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公司已依约定履行了信息披露、技术指导、培训等义务,判决驳回了加盟商要求解除特许经营许可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0年夏天,杨先生有意加盟四川知名卤菜——廖排骨。廖排骨餐饮公司向杨先生提供了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情况等资料。双方于8月23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许可杨先生在重庆市潼南县范围内经营廖排骨腌卤食品,特许经营费3000元,加盟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在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单方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后,公司向杨先生提供了专利生产工艺、卤汁,并培训其员工。

由于加盟店一直未开业,无钱可赚,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未果,于今年3月以廖排骨未按约定披露相关信息、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已解除,返还加盟费3000元,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信息披露回执单》、《家传卤汁领取单》、《专利生产工艺》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廖排骨”已按约定履行了披露相关信息及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义务,通过披露信息也足以使杨先生在特许经营加盟方面的市场、营运模式、商业风险等方面做出独立的判断,“廖排骨”餐饮公司不存在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影响双方签约意思的情况。此外,杨先生大大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才要求解约,依法不能获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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