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特许加盟经营网吧纠纷案上诉

高志海 2003-06-11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与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该案是市二中院受理的关于首例特许加盟经营网吧纠纷案件。

2002年2月8日实华公司与作为加盟方的经贸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协议约定:实华公司提供三年经营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以及 “实华开网络咖啡屋”品牌的使用许可证。负责提供政府部门、要求签订的所有文件(《信息安全责任书》、《管理规定》、《代理协议书》、《提供互联网委托书》等;经贸公司须按照实华公司的要求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证明等相关资料。经贸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华公司不予干预;经贸公司交纳加盟费3万元整、每月管理费15000元、每年1万元年审费。协议签订后,实华公司称因整顿网吧市场,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相关证照的合法手续要求与经贸公司终止加盟合同。2002年9月9日经贸公司发出索赔书,要求实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贸公司与实华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办理加盟店的相关手续是特许方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加盟店的经营手续办理的期限作出约定。从经贸公司提交的2002年4月1日的情况介绍中,足以证明实华公司将无法办理合同约定的相关证照的情况于2001年3月底4月初告之了经贸公司。在实华公司办理经营证照的合理期限里,2002年5月10日文化部相关政策的出台,导致实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就网吧审批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新网吧审批,作为合同一方的实华公司在主观上是不能预见的,也是其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所能克服和避免的。实华公司以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经贸公司要求实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经贸公司不服,以2002年5月10日文化部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双方签约时间相隔3个月,实华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且实华公司得知整顿网吧的内部消息后并未通知实华公司解除合同等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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