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有缺陷 加盟合同告终止

汪汝珏 2004-02-16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就像是给王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在她与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的加盟合同被终止履行的同时,她还可以向该公司退货并得到赔偿金。

王女士一直想有一家自己的小店。2002年1月,她同上海老磨坊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连锁店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王女士有偿加盟该公司的联邦老磨坊豆花服务社,成为他们名下的一个豆花屋连锁分社。合同还规定,王女士必须使用老磨坊公司或老磨坊公司指定厂商生产的设备及配套设施。为此,他们当场又签订了一份《即席豆腐机购销合同》表明王女士买下了老磨坊公司的即席豆腐机设备。

一个月后,老磨坊公司为王女士安装机器并进行了调试。万事俱备,王女士的豆花屋红红火火地开张了。可谁知,生意做了不到一个星期,麻烦事就来了。那日,豆花屋的员工用豆腐机煮豆浆时,见温控装置面板显示温度为78℃,便按要求为煮浆锅加盖。由于锅内豆浆温度超过80℃,加盖后豆浆溢出,致该员工烫伤。事发后不久,王女士的豆花屋便停业了。而王女士也开始了同老磨坊公司的交涉。由于双方始终没能商量出一个解决办法,王女士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可以解除同老磨坊公司的加盟合同。她还要求老磨坊公司返还设备款和加盟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除了因依据不足而驳回了王女士赔偿员工停业损失的要求外,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终止合同和退货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支持了王女士的部分赔偿请求。

面对这样的判决,老磨坊公司并不信服。他们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说,自己的设备是合格的,王女士的员工被烫伤是违规操作的结果,自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的说法却是,由于老磨坊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王女士的员工被烫伤,并直接影响到双方合同的履行。王女士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外,老磨坊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因为王女士的员工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老磨坊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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