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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体验店品牌**市独家代理商,合同约定我经营被告拥有的儿童智能、互动娱乐、家居生活、健康护理、空气净化、智能穿戴等高科技智能品牌商品,双方约定区域合作费用为19万元,代理期限一年。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有义务向我提供市场价值18万元的“****”品牌商品,并向我提供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程、课件、商标技术和管理系统等。
被告没有履行相应合同内容,没有提供配置价值18万元的商品。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的资质,故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返还区域合作费190000元、装修费19110元;赔偿房屋中介费6000元、房屋租赁费114322元、房屋物业费896元、房屋供暖费4678元、注册公司刻章费用760元。
被告辩称:
《补充协议》中关于配置18万元货物的前提应该是原告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我公司才履行发货义务,故我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区域代理合同》与《补充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区域代理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履行:1.提供电子或书面版《****体验店营运手册》;2.提供授权销售商品;3.提供体验店经营培训课程和课件;4.提供体验店的商品体验、销售及店面运营管理实战培训;5.提供被告自主研发的**酷玩系统;6.提供有偿的智能商品租借服务;7.向甲方提供店面招牌设计、店内装修设计;共七项义务。被告的上述义务均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还应当履行配置价值18万元商品和赠送相应物料的义务。 可以推定被告的特许经营模式便是加盟费中包含商品,区域合作费中包含18万元商品是符合被告的一贯的特许经营模式的;被告从未向原告要求过支付货款,被告亦认可其未向原告主张过货款,因此可以认定配置18万元货物的本意为无需另行支付货款;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履行配置18万元货物的义务,其未履行该项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鉴于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未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因房屋中介费和注册公司刻章费用并非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因此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房屋租赁费、物业费、供暖费,本院将依照租金标准和相关费用的合理程度酌情确定为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装修费19110元的主张,因该笔费用并非汇入被告账户,且原告并未能明确说明收款人与被告的关系,因此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体验店品牌区域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区域合作费19万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212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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