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私自传授技术给别人,总部发律师函通知解除加盟合同,加盟店要退加盟费败诉

 

“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咨询电话: 17821620238(拨打)

案例如下:

2017年8月29日,原告凌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被告授权原告使用****商标,授权经营地区为***购物中心****号商铺。被告一次性收取加盟合作服务费人民币6万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服务费一经交付,不再退还。

合同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教授技术给乙方之外的行为;乙方及其直属亲属加盟代理甲方后另拓展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性质的业务活动(包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教授技术给乙方之外客户的行为)

2018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单方面解除合同通知书》。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90305元。被告的解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6万元、合同保证金2万元;赔偿原告撤场损失8805元;停业损失1500元。等等。

加盟资质/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查询《操作指南》(查看全文)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查看全文)

双方签订的《****品牌加盟合作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包括原告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教授技术给原告之外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存在教授技术给原告之外的行为。据此,合同约定的被告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庭审中原告虽然不确认在收到被告发出的通知书时合同已经解除,但对于解除合同并无异议。基于本院已经认定被告因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而享有合同解除权,而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已向原告发出《单方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也确认通知书已实际到达,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至被告发出的《单方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原告时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退还加盟费、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

首先,就原告关于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特许经营合同》的加盟费在合同未到期解除后是否应予以退还及退还多少应结合合同约定、经营资源的性质、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第一、合同已经约定服务费一经交付,不再退还。

第二、特许人给予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除相关的商业标识外,还包括了具体的经营技术,而经营技术一旦向被特许人公开后其价值就已经使用完毕,不因使用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第三、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明仅能表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原告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据此,虽然双方的合同仅履行了1年多,但原告关于退还加盟费的主张因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就原告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有权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包括原告未经被告书面同意,教授技术给原告之外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存在该种情形。据此,原告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就原告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违约方为原告,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原告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因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全国加盟受骗投诉电话12312(查看全文)

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513号判决书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

▸ 上一篇:加盟合同规定3天冷静期,加盟店6个月才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已超过合理期限,但公司未信息披露也可以退费 ▸ 下一篇:没有快递经营资质开展招商加盟,判决:构成欺诈撤销快运网络加盟协议,退还全部7万网点建设费
加盟案件官司的律师
加盟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首页 热门问题 咨询律师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