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规定3天冷静期,加盟店6个月才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已超过合理期限,但公司未信息披露也可以退费

 

问: 加盟合同规定3天冷静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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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一般认为3天冷静期时间太短,会被认定无效。但不是一定无效,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约定条款的效力

一、加盟冷静期是国家法律赋予加盟者法定、单方、任意解除加盟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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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盟冷静期的法律条文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就是“加盟冷静期”。本意是要求加盟公司在加盟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使加盟者在该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目的是赋予加盟者一定的“后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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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些加盟公司为了规避这一条款,故意约定加盟冷静期的期限为“三天”、“五天”、“七天”等等,使得加盟者即使想解除加盟合同,也来不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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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加盟冷静期的期限,也不表示加盟公司可以故意规避。实践中,一般认为“3天”冷静期时间过短,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当然,加盟冷静期也不是可以随便延长的,法院还是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一期限,一般在没有使用加盟公司的经营资源之前,也就是没有开店之前,而且需要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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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例如以下案例认定“3天”过短,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所约定的3日“冷静期”明显过短。然而,被特许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绝对的无限制条件,而是应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本案合同约定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在签订合同后近6个月才要求解除合同,明显超过合理的“冷静期”,系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亦占用了被告在该地区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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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盟合同规定3天冷静期,加盟店6个月才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已超过合理期限,但公司未信息披露也可以退费


    案例如下:

    2018年10月18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代理)》,约定:被告授予原告“***”区域代理招商权及区域经营权,授权区域仅限***区。授权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原告共支付合同价款118000元。

    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原告未实际经营涉案“***”品牌,亦未授权他人经营。后原告陆续听到被告负面信息,从网络搜索被告项目信息,发现被告“***”项目并没有成熟稳定经营资源,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向原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原告该项目不符合“两店一年”,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代理)》;返还投资款118000元;等等

    被告辩称:

    合同第十八条关于乙方(原告)解除权约定,原告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要求解除,与双方约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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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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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应具有正常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审核特许人相关资质便贸然签约,盲目加盟,存在一定过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已经作出许多有利于被特许人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旨在给予被特许人缓冲投资冲动、冷静思考是否开展特许经营。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所约定的3日“冷静期”明显过短。然而,被特许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绝对的无限制条件,而是应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

    本案合同约定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在签订合同后近6个月才要求解除合同,明显超过合理的“冷静期”,系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亦占用了被告在该地区的资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虽提交《告知书》拟证明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本院认为仅凭被告提交的《告知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情况等信息足以影响到原告的经营决策,亦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合同履行意义重大,故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代理)》。

    本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返还原告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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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

    《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代理)》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85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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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58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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