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盟公司未按期交付样品,代理门窗产品的经销商起诉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关系,赔偿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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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7年8月20日,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某某门窗有限公司签订《****门窗经销意向书》,约定:被告拟授权原告为“****门窗”系列产品,在**市经销商。向原告颁发“****门窗专卖店授权证书”。

被告在收到样品款后,并未按期发送样品。除样品无法按时送货,被告还拒不向原告已签单的客户发货,导致原告无法向客户履行义务,不仅向客户全额退款,还承担了相应的违约金。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赔偿损失583840.9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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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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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之间实际已形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不仅无法按时交付样品,还拒不向原告已签单的客户发货,其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告虽诉称被告承诺赠送开业样品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双方通过订货单及样品图纸约定了样品种类、数量及价格,并以交货期更改通知书对样品交付时间做出了补充约定。原告支付样品首付款25000元后,被告也随后开始样品生产,且在其后的沟通中从未向原告催缴样品剩余款项。可见,被告认可其收到了订货时需支付的“定金”,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支付全额“93390元订金”故无需交付样品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在庭审中对其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并未向被告下单要求生产的事实予以认可。其诉称因被告工作人员向其反馈工厂无材料故未下单的事由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提出的被告拒不向原告已签单的客户发货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解除后对应的保证金。《授权证书》约定的授权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故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原告实际获得授权许可的期间为近8个月,故被告返还的保证金应为6667元(已实际支付的保证金20000元÷12月×4月)。

经审查认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一是被告未依约按期交付样品,二是原告对客户的销售合同未向被告下单生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对原告主张的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促销费、物业费、租金、合同保证金等损失,因原告已实际使用经营场所,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向客户赔付的违约金损失,因原告并未向被告下单生产,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人工工资损失,系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且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借用被告6套样品(总价35000元),后收到订购样品5樘及配套玻璃若干(总价30990.92元),其收到的样品价值远远高于其支付的样品款,故原告主张的样品款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1500元;

对原告主张的装修相关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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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解除;退还原告保证金6667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500元;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19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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