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公司总部拖欠加盟店货款和返利款49万不结款,法院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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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05年7月1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地区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品牌的特许经销商,原告向被告进货,开设“**”专卖店(柜)经营出售“**”服饰系列产品;原告服从被告关于货品零售价及促销活动规定和指示开展销售活动,被告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结算货品营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返利、盈利);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特许加盟费5000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在商场撤柜前,被告尚拖欠原告营业收入492001.7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营业收入共计492001.70元;返还原告履行保证金5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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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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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营业收入款492001.70元的诉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284711.58元及返利款207290.12元共计营业收入492001.70元,并提供《加盟商对账单》、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各月的《**返利表》、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其主张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确已将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销售小票交付给被告,被告方持有销售小票而不向本院提交,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基本解决,不存在拖欠其营业收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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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给原告;被告支付拖欠的营业收入492001.70元及利息给原告。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14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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