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销售未满期限 诉请退费难获支持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丽华 张满洋 2010-08-17

签订加盟协议约定销售期限为两年,结果经营不到一年而无法退回加盟费和信誉保证金。8月17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退回加盟费和信誉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8日,和被告签订一份加盟协议书,由原告加盟销售被告的食品,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9日,原告按协议相关条款向被告交付加盟费5000元和信誉保证金5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给原告。2009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书期满,原告向被告提出不续签,被告同意,但却不按约定退回原告加盟费及信誉保证金,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退还。

被告辩称,按加盟协议约定,加盟方交纳5000元加盟费是作为品牌使用、日常管理、培训、服务等,交5000元信誉保证金是作为品牌维护,堂口店专卖、冰柜专用的信誉保证。此外还约定,如在签订合同期内,原告经营期未满一年,中途退出加盟的扣除信誉保证金,加盟费不退。而原告在加盟期间不按协议规定从事经营,其经营不到十个月就关闭,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虽按约定交纳了加盟费5000元及信誉保证金5000元,但未提供其加盟经营期满一年的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退回加盟费及信誉保证金,证据不足,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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