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回收有风险 农友加盟须谨慎

鱼峰区法院 朱厚泽 2015-06-04

近期,鱼峰法院审结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同时柳州某科技公司应退还原告老陈合同款项19800元。

2013年9月初,家住海南的农民老陈通过媒体,看到一则打着柳州某科技公司旗号的养殖土元的加盟广告,广告上宣传内容十分诱人,分几档投资及收益,其中投入19800元45组土元种虫,预期收益达270000元。一心想从事养殖专业户致富的老陈,便根据广告指示来到柳州,与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老陈向公司一次性交纳土元种虫及技术费19800元便取得养殖该公司土元的资格;公司向老陈提供优质杂交土元种虫45组,由原告自行带走;合同期内,公司按约定收购老陈养殖成功所交的土元成虫,鲜土元收购价40至140元每公斤;公司向原告提供技术培训教材,并应安排原告学员1-2名进行技术培训等等。合同签订当日,老陈向该公司交付“定金”18000元,公司则向老陈提供了一批土元种虫,老陈回到海南后,又将余款1800元转款汇给公司。但老陈将带回的种虫进行养殖并不顺利,他回想:在柳州没有实际接受该公司所谓的技术培训,公司提供了一些技术资料,称回去在养殖过程有疑问可随时电话咨询。后来,老陈带回的种虫死了大部分,少量长成的土元最后只有3公斤。老陈遂于2014年带着这些土元再赴柳州该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而在此期间的2013年底,该公司变更名称为柳州某裕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被告对老陈的主张并不认可,但是以240元回购了该3公斤土元成虫。老陈则坚持认为其养殖投入与产出的实际情况与被告公司宣传的不符,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双方协商不成,老陈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双倍返还上述合同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关于土元养殖合作的《合同书》,符合养殖回收合同的特征,即当事人一方负责提供技术、种苗产品或者养殖饲料以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成品由技术提供方报价回收的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买卖两种法律行为。关于土元种虫的交付问题,老陈提出该公司未足量交付种虫;被告否认,声称由于客户量大,现场签收单据等材料每三个月清理销毁一次。对于技术培训问题,虽然被告第一次庭审后提供了技术资料及光盘,但不能证实其在柳州对老陈进行了前期技术培训;在审理过程中,鱼峰法院还注意到,被告提供的土元技术资料不尽详实,提供的光盘录像更是画面不够清析、分辨率很低的网络视频。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在技术培训和指导上也未尽到义务。另一方面,老陈认为该19800元系定金应双倍返还,认为整个合同标的应是预期收益宣传中称的20多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定金规则等法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该19800元应系合同中约定的“土元种虫及技术费”而非定金,被告应退还合同款项19800元。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解除后被告应退还老陈所交19800元合同款项。双方后来均服判没有上诉。

法官案外话:近年来,电视等媒体上充斥着不少涉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关系的各种食用或药用动植物养殖“加盟”的广告,主要受众为广大农民,吸引不少想在家发展种养的农民朋友前往考察、购买种料及技术资料,但是这些种养回收业务存在不少风险。比如,本院在此前还受理另一件纠纷,当时该公司宣传的是有近似冬虫夏草效果的“北珍草”,广告形式都是号称“低投入、周期短、易养殖、高收益”。在此,法官向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想从事类似的养殖时,一定要认真细致实地考察和逻辑分析,切勿被低投入高回报的宣传蒙蔽,甄别市场上充斥的虚假宣传等种植、养殖回收加盟陷阱。在进行相关业务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以便于在遇到类似陷阱后及时维权,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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