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独家代理权”后,加盟公司又重复授权,加盟商起诉要求返还90万加盟费,判决仅返还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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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4年1月7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市场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研发的“***脑开发”训练系统及相关的玩教具产品授权于原告,原告为此享有**省区域的独家合作权,合作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加盟费900000元。

被告存在重复授权的加盟行为。被告将**区域重复授权给案外人**。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涉案合同第七(一)条约定“***脑开发”是注册商标,但事实上该商标实际获取时间是2016年6月28日。

被告的宣传片中含有能够快速提高孩子记忆力10-30倍以上,光波速读提高孩子阅读能力10倍以上、超能外语让孩子记忆单词过目不忘等内容,这些内容存在夸大宣传、夸大经营资源的行为,被告也曾因此内容违反《广告法》于2018年5月23日受到***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综上,被告重复授权和虚假宣传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市场合作协议》;返还加盟费900000元;赔偿租金830400元、员工工资596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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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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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市场合作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一、关于被告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违约行为

被告将**区域重复授权给案外人**;被告在其召开的全国加盟商推广会议和其网站上均将**省区域内的很多城市列为加盟城市。也即案外人**所获得的经营区域与原告相重合,且经营项目同一,被告该行为导致原告与**在同一时段内拥有重叠区域的“独家代理权”,违反了合同义务,系重复授权的违约行为。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涉案合同之前,与案外人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在**省区域进行了重复授权,被告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明确约定,且现无证据证明在涉案合同签订前或签订过程中,被告存在虚假宣称其已经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等类似行为,故对于原告诉称的被告未在15日内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是其公司股东,商标信息在网上有公示,原告自己对外授权合同中对“***脑开发”商标标注了“TM”标识,足以证明原告知晓商标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另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宣传片中存在的“***脑开发能够快速提高孩子记忆力10-30倍以上,实现3分钟记忆50组词语,5分钟记忆一篇课文”,原告自认其于2017年2月才看到该宣传片,而涉案合同于2017年2月期限届满,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宣传片中的内容全部为虚假,即使该宣传片中存在失实内容,亦不能证明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及签订过程中,该宣传片中的内容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故对于原告关于宣传片构成虚假宣传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及涉案合同是否解除

如前所述,被告进行虚假宣传,其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并进行重复授权,违反了其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

考虑到被告该行为势必会影响原告在相应区域内的市场份额占比,对原告履行涉案合同造成一定影响,故被告应返还相关加盟费,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本院将结合本案的案情、双方发生的合作款金额、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加盟费数额。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租金和员工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确实为履行涉案合同以成立的**的名义租赁了经营房屋,租赁期限共计两年。但是租赁合同系一年一签,租金为每年支付一次,在现无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的履行存在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终止或解除等情况,本院认定租赁合同已经正常履行完毕,则原告为此支出的租金系经营必要开支,不属于损失,且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工资实际支出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培训,其为履行涉案合同成立了**公司,该公司使用“***脑开发”的经营资源对外进行再授权,开展招聘活动,并持续租赁经营用房屋。可见,虽然被告存在重复授权、隐瞒注册商标信息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但是上述行为明显并未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解除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违反区域保护规定,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鉴于该合同早已于2017年2月19日期限届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本院对原告主张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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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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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495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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