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加盟网点认为,快递分公司私设系统账户克扣网点收入,打官司退加盟费押金,获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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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7年8月4日,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原告经营优速快递业务,期限为一年,承包区域为**区。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分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1、私设快递业务网络管理系统账户,变更收费标准,克扣原告的业务收入;2、在原告的经营区域内增设与其经营范围重叠的“**”品牌;3、代理“**”品牌的快递业务,造成原告的快递业务量非常小,无法继续经营;4、一直不提供正式的系统账户,且随意克扣其私设账户中的资金;5、被告分公司、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开展快递业务,被告分公司、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起诉请求:因《三方协议》无效而收取的押金5000元、加盟费12000元、系统预付款2000元;支付快递业务收入5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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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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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三方协议》的性质、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三方协议》约定的经营方式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特征,该协议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本案中,原告至今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与被告、被告分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方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

被告分公司认可收到原告的加盟费12000元,故被告分公司应返还该款项。但因加盟费系使用被告经营资源的对价,原告在相应期间的使用权亦应折价向被告分公司返还,故被告分公司应按比例折价返还剩余期限的加盟费,本院根据原告使用期限,认定被告分公司返还加盟费10000元。

关于押金5000元,因《三方协议》约定由被告收取,而被告、被告分公司均不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且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缴纳该笔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分公司退还押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系统预付款2000元,该款项预存在原告账号中,供双方结算划扣使用。即原告在经营区域内揽件交由被告分公司发货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分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而原告在其经营区域内派送被告分公司交付的快递时,被告分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系统账号中的金额在预付款2000元的基础上随着双方相互派件增减。而原告主张的业务收入5000元是指系统结算后的余额,该数额实际已包含预付款2000元在内,故两项诉讼请求应一并处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互派快递数量及结算结果,本院对其主张的数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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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分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10000元和利息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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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快递总部停止运营,快递二级加盟商起诉一级加盟商,判决:返还快件货物保证金和总部风险保证承诺金
10、因加盟总部快递许可证到期,无法为快递加盟网点办理营业执照,判决:加盟合同无效,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4万元
11、快递加盟网点认为,快递分公司私设系统账户克扣网点收入,打官司退加盟费押金,获部分胜诉
12、快递加盟合同已到期终止,总部起诉加盟商偿还代收货款33万败诉,因原告证据不足
13、因未获得当地邮政部门快递业务许可,快递加盟总部被判决:全额返还6万元网络系统使用费和货物风险保证金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79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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