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获得当地邮政部门快递业务许可,快递加盟总部被判决:全额返还6万元网络系统使用费和货物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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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7年6月26日,被告某某速递有限公司作与原告刘某某签订《***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一份,授权原告在**域内从事***快递品牌业务,合作经营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快递服务合同条件和许可经营产品及服务,包括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统一的店面装潢、统一的人员着装、异地货物的运输、中转及派送服务、在线单独和集中培训等;

原告支付了网络系统使用费50000元和货物风险保证金10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任何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返还网络系统使用和货物风险保证金合计60,0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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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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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本院确定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因为《***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约定的许可内容是快递业务,同时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企业可以从事快递业务,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从事快递业务的市场管理亦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该办法第十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第三条中关于甲方即被告的义务约定,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约定规定为乙方即原告提供快递服务合作条件。

因原告主张其不能在当地开展快递业务是因为被告未取得许可,而被告获得快递业务许可的地域范围并不包括原告所在的地域,且被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当地邮政部门申请并获得开展快递业务的许可。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收取的网络系统使用费及风险保证金共计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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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网络系统使用费和货物风险保证金共计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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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未获得当地邮政部门快递业务许可,快递加盟总部被判决:全额返还6万元网络系统使用费和货物风险保证金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民初151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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