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案例详解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问: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答:“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解答如下,张律师咨询电话:17821620238(拨打)

1、“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其特别规定了“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授权招商加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的。

具体法律规定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其他“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就是《合同法》所述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其后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一)、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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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7年4月1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餐饮项目“*茶”标识进行经营,许可使用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纳49000元。

原告认为,《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均无效;退还原告特许经营许可费49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392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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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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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并明确其依据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作为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信息披露等规定仅涉及合同履行层面的范畴,并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

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来判断,不能因为合同履行情况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故不论被告是否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均不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即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而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该条款显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亦不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无效。

第三,现原告所述的主张均不构成《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且本院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认定双方合同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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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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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743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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