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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独家代理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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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权”在法律上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授权一方的权利义务,以明确被授权一方,其得到的授权是否为“独家代理权”。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即使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独家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例如以下案例,就是由于在《区域代理协议》没有写明原告的权利,是否为“独家代理权”,被法院判决败诉。
2019年6月9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协议》。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承诺的义务均未履行,同时,在在距离其店面三公里范围内的地方发现了两家被告授权经营的加盟店,原告是独家代理权,经了解关于独家代理权的法律规定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域代理协议》;退还代理费110000元;赔偿房屋租金等经济损失共计5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项目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原告须遵守被告技术体系,接受被告监督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故涉案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性质亦不持异议。
原告依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并开店营业后,以区域内存在第三方同业经营者,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共计110000元;赔偿其房屋租金、装修费用和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2000元。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合法取得**商标授权加盟,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某某县的**项目区域代理,并授权其在该区域内销售推广被告项目,但并未约定其在代理区域内独家经营,原告之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代理区域内独家经营,原告以在代理区域内存在第三方从事与其相同的项目业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原告起诉时原、被告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原告自签约之日起经营被告品牌项目不足一年停止经营的,保证金将在合同到期后原告方可申请退还。故,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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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308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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