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加盟代理 厂商违约被判退款

凤泉区法院 戚绍燕 2011-08-12

80后大学生李某自主创业,加盟一节能产品的代理,因缺乏经验“成功梦”未圆,还与厂商打起了官司。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代理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厂商退还李某十万预存款及利息。

2009年12月5日,经再三考察李某决定加盟新乡市某节能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产品湖北区的代理,并和该厂协商签订了《节能产品代理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6日止。当天,李某交纳了东挪西借来的十万元现金,设备厂出具了收据,“收款事由”一栏注明为“预付货款”。之后,由于设备厂并未按约定为李某安排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及市场营销培训等,产品也没有实际销售。因无盈利,合同到期后,李某不再续签合同,要求设备厂返还其预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未果。2011年3月28日,李某起诉了设备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设备厂签订的《节能产品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产品代理合同关系,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合同关系终止,被告应返还原告预存货款。被告辩称该款系保证金,必须得过一至二年保证没有遗留问题后才能返还,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而是支持了李某要求被告新乡某节能厂返还预存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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