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可以自己与加盟店签加盟合同吗?本案区域代理个人签《服务合同书》被判无效

 

问: 区域代理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解答如下,张律师咨询电话:17821620238(拨打)

符合一定条件,区域代理费可以退还。

怎么退加盟费?(查看全文)

一、区域代理不同于单店加盟,区域代理可以自己开店,也可以在区域内代理招商加盟,收取提成返点费用。因此,在退还区域代理费用时,比与单店加盟要多考虑区域授权等因素,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区域代理退费相关案例(查看全文)

二、退还区域代理费用,一般先确定加盟公司是否具备加盟资质,再通过协商谈判、投诉举报、法院起诉三种方法退加盟费。

加盟公司是否具备加盟资质,可以自己在商务部网站上查询,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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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还区域代理费用的方法,详见下文:

1、协商谈判: 怎么跟加盟公司谈退加盟费?(查看全文)

2、投诉举报: 不退加盟费找哪个部门?(查看全文)

3、法院起诉: 怎么告加盟公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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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代理可以自己与加盟店签加盟合同吗?本案区域代理个人签《服务合同书》被判无效


    案例如下:

    2018年7月12日,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就“**”餐饮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00000元。2018年8月31日,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的《品牌授权书》。

    被告无特许经营资质,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属无效合同。此外,合同签订后,被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加上如今已经转做其他餐饮项目,被告已经无法再继续提供相关的经营资源服务。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服务合同书》无效;返还特许经营费100000元等等。

    被告辩称

    被告未截留任何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被告作为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海南服务提供商,按《**区域服务合同书》的约定,海口市以外的授权门店,上交给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0%的运营指导服务费。被告与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服务合同书》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书》的内容基本一致,被告是根据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被告的服务和文字成果,结合被告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提供服务的,被告并未截留任何经营或文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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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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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书》的性质及效力。

    虽然原、被告签订合同名为《服务合同书》,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可知,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本案中,被告个人作为特许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对于被告抗辩是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其与意向投资者签订服务合同,但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来看,被告并未以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以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履行合同,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并履行合同。

    虽然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原告发送了一份品牌授权书,但是被告、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注册商标,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是以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此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不能证明被告是以第三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的《服务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应否返还原告特许经营费及利息,如需返还则应返还的数额。

    关于合同订立方面,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具有主要过错。而原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审查被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和相关行为能力而与被告订立无效合同亦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合同履行方面,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一年,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已实际指导原告装修、进行培训、提供咨询,予以宣传、推广,履行了大部分的服务义务,但被告于2018年12月底结束了其门店经营,此时被告已不可能再向原告提供特许经营所需服务,即双方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由原告向被告折价补偿其支付费用的50%较为合理。即被告尚需向原告返还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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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

    确认《服务合同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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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29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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