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加盟合同打官司:本案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培训指导等服务,且原告已实际开店逾一年,判决酌情加盟费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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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7年10月2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加盟合同》。很多消费者在原告处购买了被告提供的**品牌**仪器后表示不满,因此原告的经营异常艰难。

原告发现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以虚假宣传为理由进行了行政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有“两店一年”,原告作为经销商加盟合同打官司,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经销商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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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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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销商加盟合同》的性质。

从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开设**品牌经销店,被告收取原告的费用后,为原告提供品牌支持、业务指导、品牌推广资料、供货等服务。原告要接受被告的市场统一运作规范、规定,主动配合被告的营销审核、监督和指导,原告所授权区域内的加盟店须按被告要求统一装修风格且统一招牌名称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经销商加盟合同》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与被告均确认上述协议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90万元,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经销商加盟合同》约定内容,原告交纳90万元后取得中山市独家经销商资格、《配置货物清单》中的货物以及品牌支持和业务指导等,因此该90万元款项实质应为特许经营品牌加盟费。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经销商加盟合同》的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包括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为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经销商加盟合同》附件《配置货物清单》中包含产品宣传画册、招商手册、技术培训手册、电视广告宣传U盘、牌匾等,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涉案协议时,被告已向原告出示过上述宣传资料。

首先,原告主张招商手册中记载的多项专利证书现已失效、两份专利证书扫描件制作的牌匾中发明人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庭审中被告确认招商手册中专利已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前失效,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在签订涉案协议前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向原告如实披露涉案产品专利信息及专利授权情况,

结合原告提交的专利查询信息显示专利权人均为案外人且大部分专利已失效等,可认定被告未能如实向原告披露关于涉案产品专利权的状况,使原告在未能真实、准确、全面了解涉案项目信息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涉案协议。

其次,上述宣传画册、招商手册、技术培训手册、电视广告宣传U盘等宣传资料中,均存在“**的克星”“治疗”等宣传语,以上宣传内容已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被告无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该宣传与事实相符,

且已有加盟商因使用上述宣传语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处以行政处罚。被告在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加盟商,因最新广告法出台等,要求全国加盟商撤换宣传牌匾及带有“**的克星”“治疗”等字眼的产品和宣传物品,被告抗辩上述撤回行为系因法律政策变化而导致的,根据上述分析和认定,被告撤回的宣传内容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影响到原告签订涉案协议的合同目的实现。

综上,被告隐瞒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经营资源,已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主观意思考量,且原告基于被告撤回部分经营资源而要求退出特许经营体系,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已经实际退回被告货物,被告已经接受退货并退回了货款,双方已经实际停止合作,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经销商加盟合同》可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加盟费90万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返还合同款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装修指导、培训指导、宣传推广、开店物料及货品供应等服务,且原告已实际开店营业逾一年时间,故综合考虑双方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履约期限及被告的违约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还需返还原告加盟费550000元。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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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经销商加盟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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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盟费要不回来怎么办?本案加盟合同无效,原告没有过错,被告应全额退还加盟费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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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了加盟合同能退款吗?法院:原告营业不足一个月,停业后未利用经营资源继续经营,酌情退还加盟费10万
8、加盟费怎么退回来?法院:加盟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酌定退还加盟费3万
9、加盟多长时间可以退加盟费?法院:原告已经实际经营8个月,酌定被告退还加盟费15万元
10、加盟费能退回来吗?法院:被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经营造成实质影响,退还加盟费4.6万
11、加盟店如何退加盟费?本案被告本身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源,判决全额退还加盟费4万元
12、加盟公司不退加盟费怎么办?法院: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3个月指导扶持,全额退还加盟费15万
13、加盟费能不能退?本案加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拥有两店一年,法院判决酌定退还加盟费2.5万
14、加盟店不想做了可以退钱吗?法院:加盟公司在合同中作出引人误解的表示,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15、加盟店签约以后可以退款吗?本案被告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酌定退还加盟费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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