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公司宣传收益与实际不符怎么办?本案不能证实被告宣传的“2.5月回本,年营业额100万元”的数据真实,特许人提供虚假数据不利于被特许人作出理性的投资判决,判决退还全部加盟费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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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2015年7月29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被告授权原告使用其经营资源。可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宣传2.5个月回本、年营业额100万元的投资收益表等虚假信息,加盟公司宣传收益与实际不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区域代理合同》;退还加盟费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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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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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宣传“2.5月回本,年营业额100万元”的投资与收益评估分析数据是否属于提供虚假信息的问题。

被告辩称该数据是以真实经营情况为基础,且加盟店林某某的订货记录可以推算月营业额在7.5万-10万以上。

本院认为,林某某本人未出庭作证,其手账亦未提供原件,且林某某的订货记录系被告自行打印,来源于被告,无法证实林某某营业额数据真伪。

对于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因该公证内容实为证人证言,即书面的证言,证人彭某、张某未到庭作证,虽然其二人均称路途遥远、忙于经营无法出庭,但该情形未经法院许可,且其二人未出庭则未能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亦未能向其当面核实情况,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2.5月回本,年营业额100万元”的数据真实。尽管该数据有相关说明,称仅供参考,不做盈利和投资回报的承诺,但该数据不真实,即不存在参考价值。且对被特许人而言,特许人提供虚假的数据,不利于被特许人作出理性的投资判决。

综上,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上述信息足以使原告对被告的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产生误解,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合同;

且被告提供的上述虚假信息属于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和经营资源的信息,不能保证特许经营合同的履约安全,从而影响到被特许人经营目的的实现。原告依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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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区域代理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33万元的品牌特许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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