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咨询电话: 17821620238(拨打)
2013年11月11日,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被告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以及**系列产品大中华区总经销,授权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特许原告在某某区范围内经销**系列产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经销协议》,实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被告进行特许经营既未在商务部备案,也不符合“两店一年”的强制性要求,且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欺诈的方式,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签订了上述协议。经了解撤销加盟协议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经销协议》;退还加盟费21万元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案涉《经销协议》的约定条款及履行情况看,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提出被告进行特许经营既未在商务部备案,也不符合”一年两店”的强制性要求,本院认为该两点理由的相应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能作为案涉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原告主张被告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欺诈方式,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了案涉《经销协议》,据此要求撤销该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院认为,原告签订具有商业特许经营性质的《经销协议》,应当在缔约期间充分了解被告所拥有并许可的经营资源的具体情况,即使在订立合同后,也可以在合理的冷静期内行使任意解除权。
原告在签约时即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但原告在签约后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直至2016年10月17日合同有效期即将届满时才寄交诉状至本院,显然已超过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其撤销协议的诉请不应支持。
此外,《经销协议》授权原告销售的是**系列产品,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告在经销期间也未受相关权利人阻碍,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约。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经销协议》及相应要求返还代理费20万元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销协议》的有效期在2016年11月10日届满,双方对产品货款无争议,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或赔偿情形,则应按约在合同期满后一百天内退还保证金,现被告未退还,应自逾期退还之日起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在约定还款日前,保证金不计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加盟欺诈,要求撤销加盟合同"的相关案例(查看更多) ◂
1、加盟被骗怎么办?向法院起诉,认定加盟合同欺诈,12万加盟费退还8万
2、原告认为加盟被骗18万,打官司结果“一分没退”,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
3、没有加盟资质招商违法吗?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欺诈,6万元加盟费血本无归
4、加盟欺诈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加盟合同吗?这7万加盟费可以退吗?本案依据不足被驳回
5、假冒注册商标招商加盟,被法院认定欺诈撤销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货款赔偿租金装修费
6、没有两店一年没有特许经营备案,加盟店起诉总部欺诈,要求撤销加盟合同,被法院驳回
7、加盟店生意不好可以退回加盟费吗?本案:认为加盟公司误导欺诈,鸡排加盟店起诉撤销合同败诉
8、没有加盟资质收加盟费算诈骗吗?案例:法院认定不算欺诈合同有效,30万加盟费只退6万
9、奶茶加盟公司宣传“平均毛利率”并非“收益承诺”,被告不构成欺诈,加盟店打官司败诉
10、虚假宣传加盟案例:前期招商加盟广告不符合欺诈要件,不能撤销加盟合同
11、虚假宣传诱导加盟骗取加盟费,可以退加盟费吗?法院:宣传有夸大描述,确有不妥,但不构成欺诈
12、加盟公司欺诈加盟商怎么办,怎么样告加盟公司欺诈?案例:因录音证据未被采信,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13、加盟商认为公司宣传由杨幂代言是欺诈行为,要求返还加盟费,判决:公司已获得授权,原告败诉
14、加盟欺诈怎么投诉,应该向哪里投诉?案例分析:加盟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加盟公司欺诈加盟商怎么办?本案起诉撤销加盟协议,因未证明公司存在欺诈故意和行为而败诉
16、撤销加盟协议的条件是什么?本案因不构成欺诈,不能撤销加盟合同而败诉
17、加盟合同可以撤销吗?哪些情形可以撤销加盟合同?案例解析不能撤销的原因
18、哪些情形可以撤销加盟合同退加盟费?本案加盟店因没有证据能证明公司欺诈而败诉
19、撤销加盟协议的条件?从具体加盟合同撤销案例分析加盟协议撤销的条件
20、加盟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吗?案例:加盟店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时间败诉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3645号判决书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